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 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在学校用国拨资金或学校自有资金购建的房屋、建筑物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固定资产使用是指在学校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固定资产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让渡给校内外单位、个人或部门使用的行为(以下称“固定资产让渡使用”),但不包括让渡给学校各院(系、所)和各处(室、办)用以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应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应遵循公开、择优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固定资产让渡使用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的监督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的保值、增值考核以及报批报备等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是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的统一办理部门。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应按照后勤管理处申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校国资委审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的程序进行。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应符合“三重一大”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在申报时,应提交让渡使用资产的实施方案,必要时还需提交风险评估及可行性论证等分析报告。实施方案应包括拟让渡使用资产状况、拟让渡使用资产的用途、拟让渡使用期限、拟让渡使用价格及确定依据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实施方案一经通过,后勤管理处应负责与被让渡方签署协议或合同,并将相关复印件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部门固定资产让渡资产使用,应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办理。临时性让渡资产使用,则可按照学校现有的相关程序简化办理。
第十四条 部门未经学校相关程序,擅自办理固定资产让渡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定期监督检查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是否按照本规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应对学校固定资产让渡使用按照类别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