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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设备管理,规范设备租赁行为,进一步提高设备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以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含家具等)。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设备”,是指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可在一定期限内自主使用的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租赁”,是指学校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校外单位或个人的设备的行为。学校自有设备通过出租方式出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设备租赁”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经费(除科研经费)租赁设备,且单个租赁周期内租赁费用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设备租赁行为。

第五条 各部门开展设备租赁活动应当遵循“效率优先、总量控制、经济适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安排租赁预算,充分发挥租赁设备使用效率。在学校自有设备能够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另行租赁同类设备。

第二章 设备租赁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设备租赁与设备采购同为设备配置的基本方式,设备租赁计划与设备采购预算同时申报、同时审批每年11月份,资产管理处组织全校下一年度设备租赁计划的申报工作,次年5月份,组织全校设备租赁计划的调整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编制设备租赁计划,按时申报。

第七条 各部门申报的设备租赁计划应详细注明拟租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租赁周期、租赁费用、租赁形式、经费来源、经济性分析等。涉及融资租赁的,还需要提供详细的专家论证材料。

第八条 按设备用途,涉及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化设备等的设备租赁事项,各部门还应提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部门设备配置的实际情况,结合设备配置的有关标准,对部门提交的设备租赁计划进行审核、审批。设备租赁中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报常委会、校长会审定。

第三章 设备租赁计划的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应按照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设备租赁计划实施设备租赁工作,未列入租赁计划的,原则上不得租赁。对于计划外的设备租赁需求,部门应通过内部请示形式一事一议向学校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审定的租赁计划,按照单个完整租赁周期内租赁费用的大小,租赁设备供应方的选择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租赁费用达到招标限额(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的,设备租赁部门须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出设备租赁招标申请,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完成设备租赁工作。

(二)租赁费用未达到招标限额,但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租赁部门须执行比价程序,做到“货比三家”,并形成书面比价材料。对于某些特殊或专业设备,因租赁市场不够成熟无法满足比价要求的,需做出专门说明。

(三)租赁费用低于5万元的,设备租赁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租赁设备供应方。

第十二条 经过规定的租赁程序选择了合格供应方之后,设备租赁部门应及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在合同用印审批时,设备租赁部门应随合同附上租赁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比价等材料。租赁设备到货后,设备租赁部门应及时组织租赁设备的验收、确认工作。

第四章 租赁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租赁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谁租赁,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租赁设备的台账记录、日常保管、盘点和运维等,做到租赁设备的账实相符、安全完整和运行高效。

第十四条 租赁设备使用期间,使用部门应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原则上租赁设备不得处理涉密信息。设备租赁期满,应做好设备的脱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设备租赁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在设备租赁工作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涉及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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