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无形资产管理,确认、计量各类无形资产价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行为,维护我校无形资产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令第68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各单位,机关、教辅各部门,学生社团、校办产业等机构及个人占有、使用和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由学校拥有或控制、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提供某种特有权利或带来某种特定权益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校名、校誉、著作权、专利权、软件、数据库、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通常是指通过购买、自创、受让、受赠及其他形式依法取得的,能够依法界定学校为权利人的各类无形资产。
第四条 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方面。我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授权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无形资产的使用申请与授权审批、无形资产的处置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应以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前提,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全面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涉及“三重一大”的无形资产管理事项,按规定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我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不同类别,相应的管理工作分别归口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不同分类实行归口管理:
(一)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包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授权审批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
(二)著作权、专利权类无形资产,包括科研项目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授权审批工作,按职责范围相应由科研处、期刊社和出版社负责;
(三)软件、数据库类无形资产,包括互联网域名等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授权审批工作,按职责范围相应由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实验中心、图书馆和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四)土地使用权及地理标志等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授权审批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五)除上述四类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九条 能够为学校提供某种特有权利或带来某种特定权益,并且相应的权利或权益能够被证实的无形资产应当予以确认;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相应的价值应当予以计量。
第十条 应当确认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指学校具有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特定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社会效益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二)著作权、专利权类无形资产:由学校主持形成的,能够代表学校意志的科学著作、科研成果、艺术创作、发明创造(职务发明、职务成果)等,能够依法界定学校为权利人的,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三)软件、数据库类无形资产:由学校组织、合作开发或通过受赠、购买等形式获得的,能够依法界定学校为权利人的各类软件、数据库等无形资产。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进行确认。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但相应事项应当报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且取得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视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计价:
(一)以购买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进行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自创方式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以及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进行计价。
(三)以受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合同约定的受让金和相关支出进行计价。
(四)以受赠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
(五)以盘盈方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其现行价值进行计价。
(六)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价。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无形资产类别,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负责建立和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台账,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无形资产权益。
第十三条 符合确认条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资产管理处办理无形资产登记。已经资产管理处登记的无形资产,财务处应在财务系统中予以反映。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包括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用于各类活动中的冠名、署名、印制、引用、折合股权投资等。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审批制度,按照无形资产使用的目的、用途和范围的不同,分为“无需审批”和“需审批”两种情形。
第十五条 作为“无需审批”情形管理的无形资产使用行为,主要是指使用学校的校名、校誉,以及学校自主品牌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社团活动、合作发展、后勤服务等用途的各类非盈利性的无形资产使用行为。除此以外,其他目的、用途或带有盈利性质的无形资产使用行为均纳入“需审批”范围,授权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无需审批”的无形资产使用行为,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视工作需要可自主使用。对于“需审批”的无形资产使用行为,无形资产使用人应区分无形资产的不同类别,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履行授权审批程序。
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授权的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应书面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需审批,可自主使用的无形资产,实行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不做限制。对于需审批、授权使用的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3年。超过一个使用周期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无形资产有偿使用费,应以评估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需审批的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归口管理部门授权校内单位或个人使用无形资产时,应与无形资产使用方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的使用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实现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协议及时收取无形资产收益,按规定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期间,应牢固树立品牌意识、规范使用行为、主动维护无形资产的形象和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学校授权不得将学校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处置等权利转让其他第三方。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等行为,具体包括发生产权变动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过程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无形资产处置时,应对拟处置的无形资产组织专家论证和价值评估,并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审定。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置无形资产时,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类科研成果、学术成果的转化。科研处和科技园区办公室负责对科研成果、学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科研成果、学术成果的研发团队和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职务成果及其相关资料与数据占为己有、擅自转让或处置,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使用人、各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自觉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切实负起无形资产的保护、监督和管理责任。对于擅自违规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