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管理,规范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切实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公司法》及教育部直属高校所属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及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财大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及所属的各级独资和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不在此列。
由产业投资公司受托管理的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企业重要事项包括:企业年度计划和总结的审议与表决,企业重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项目的论证与审批,企业重要人事的选聘、任免与考核,企业经营模式、经营方向和策略的重大变化或调整,以及企业其他重要项目安排等。
第四条 企业所有重要事项均须通过相应的会议程序进行议决。议决企业重要事项的会议包括企业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各类会议的议事程序、表决过程按照各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
第五条 股东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由企业出资方构成,对企业出资方负责。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企业章程;
(十)企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
涉及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企业董事会应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董事会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执行股东会决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议内容作出重大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决策程序。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过程和结果情况接受股东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与任期、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十)企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议决事项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由企业全体董事签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企业总经理及领导班子应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议内容作出重大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企业总经理及领导班子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过程和结果情况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的任免与任期、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二)在董事会不履行企业章程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监事会可召集和召开股东会会议;
(三)企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议决事项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由企业全体监事签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产业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